2010年,廣州市民肖先生成功註冊了一個名為“朗朗”商標,本意為“朗朗上口”之意,但沒想到這個商標近日卻給他招惹了不少麻煩。中國著名鋼琴家郎朗一紙訴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朗朗”商標損害了其名譽權和榮譽權,要求撤銷。商標委員會日前作出裁定,以損害郎朗姓名權為由,對台北港式飲茶該商標予以撤銷。自感冤枉的肖先生近日決定將商標委員會告上法庭。有律師認為,商標委員會以此理由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
  案情
  2006年從部隊轉業後,肖先生想投資創辦一份文化產業,於是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名為“朗朗”,“當時取這個名字的意思主要是取其‘朗朗上口’之意。”2010銀行利率年,該商標獲得核准註冊,核准項目為培訓、組織競賽、錄音帶發行、文娛活動、演出、音樂廳、現場表演。拿到商標註冊證書後,肖先生在2011年與朋友合伙用“朗朗”商標在珠海開辦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主要面向中小學生提供以國學為主的基礎課程培訓和咨詢。
  但誰也沒想到,這個商標卻讓他惹上了不少麻煩。由於“朗朗”商標與著名鋼琴家郎朗僅一個偏旁部首之差,因此商標在使用不久後,便引起了郎朗的關註,其在2012年1月委托商標代理公司向商標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這個商標的註冊。根據一份商標委員會的裁決書顯示,郎朗此舉的理由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郎朗已經是享譽中外的公眾人物。爭議商標與郎朗的姓名極為近似,而且商標核定使用的範疇還包括了音樂廳、現場表演等服務,這與郎朗廣為人知的鋼琴表演存在一定共性,所以這個商標的註冊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損害了郎朗姓名權,並降低其在公機車借款眾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經過一年多的答辯論證,今年11月5日,肖先生收到了來自商標委員會對此事的最終裁決,結果卻讓他大太平洋房屋吃一驚。根據裁決書上顯示,爭議商標中的漢字部分“朗朗”與申請人姓名“郎朗”讀音相同,字形相近,而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音樂廳、現場表演等服務上,與郎朗取得較高知名度的鋼琴演奏具有較強關聯性,容易使公眾與郎朗相聯繫進而損害郎朗的姓名權。所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他人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商標委員會決定予以撤銷。
  該裁定讓肖先生大喊冤枉:“朗朗是個形容詞,形容清晰響亮的聲音,這是個家喻戶曉的詞,《現代漢語詞典》都有,我辦的是教書育人的機構,取這個名稱有什麼錯?而郎朗是一個人的名字,怎麼會損壞了他的姓名權呢?”對於郎朗認為,爭議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音樂廳、現場表演)與郎朗的鋼琴演奏有關聯,肖當鋪先生也認為這是以偏概全,“該商標一共核定七個項目,其中只有兩個是有關聯的,而且鋼琴演奏屬於高雅藝術,也不常在音樂廳和現場表演中出現啊。”自感冤枉的他近日決定將商標委員會告上法庭。
  對於該商標爭議問題,記者日前聯繫上郎朗的助手劉先生,他回覆表示相關負責人還在國外,要過兩天才能作出回應。
  觀點
  律師: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
  對於這起商標事件,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揚認為,如果單從裁決書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依據顯示,商標委員會以損害姓名權為由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首先,涉事商標與郎朗姓名並非完全一樣,而且由於涉事機構位於廣東,按照粵語的讀法兩詞讀音也不同,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侵犯姓名權的相關規定。其次,涉事商標是否侵犯了郎朗的權益,取決於該商標是否對郎朗在相同領域上所創造的品牌造成影響,但根據裁決書顯示,郎朗向商標委員會提交的主要證據中只是以個人資料和榮譽證書為主,並沒有提及自己的商標品牌受損信息,商標委員會單純以姓名權來推翻一個商標略有不妥。
  不過張揚也表示,如果肖先生的機構日後真的在鋼琴演奏等音樂範疇上運營,並因此造成社會對郎朗本人的誤解,郎朗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依法維權的。
  文/羊城晚報記者 何偉傑
  何偉傑  (原標題:郎朗又“朗朗”遭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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